法律分析:
问题: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管制约机制;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政府采购缺乏节制意识。对策:加强制度建设;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重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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