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保卡“个人账户”钱用完不等于全用完,还可以继续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但需要一定门槛费。即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自付一定费用后,在规定限额内,按门诊级别分比例进行门诊报销。比如在我们当地,医保“没钱了”,假如生病在社区诊所看病花费800元,在职自付标准为400元,按社区门诊在职80%比例结付,即报销为=(800-400)×80%=320元。以上只是举例说明,门诊报销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所等,由于各地医疗标准不同,自付标准、规定限额以及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具体报销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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