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扣缴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起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旦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按规定连续缴存,除职工离休或产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停止和中断。它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等长期存放的住房储蓄。
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储存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存款中上升的专项资金,具有两个特点:累积性和专用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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