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房屋怎么过户?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由上可知,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变化,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总结如下:
1、申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受理(初审):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3、复审: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核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过户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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