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发布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被纳入第一批公告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第一批公告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
一、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从事的业务
专利代理师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办理年费缴纳及专利维护、维权等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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