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属于法院管辖(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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