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如下: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2、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另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营业执照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处罚
具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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