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姐妹之间的共有房产是可以相互继承,因为亲生姊妹是法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姐姐或者妹妹作为房产共有人去世,姐妹的另一方作为对方的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继承房产,从而成为房产的独立所有权人。但是如果另一方不能继承这项房产,就必须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续共有这项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姐姐或者妹妹一方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有遗留指定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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