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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求

2024-03-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应当根据实际的用途进行处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会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人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续期费用。需用费用即土地出让金,具体可以咨询所在地相关部门。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续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过去笼统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依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于依法律或依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三、哪些情况下才能够抵押自己的地役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地役权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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