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应当写明承诺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
其次,写明承诺内容包括生效期限范围等限定,订立地点,承诺人和被承诺人范围,承诺具体内容;
再次,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并加盖手印。
一、撤回承诺应具备什么条件
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的,构成承诺的撤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承诺书算合同的范畴吗
承诺书不是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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