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不需要备案的,总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备案也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