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房子不办理过户手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为了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离婚后还是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为妥。房屋属于不动产,离婚后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会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比如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登记一方可能会出售该房屋,并且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得到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可能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影响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离婚后,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另一方或子女,一方行使撤销权,赠与的房屋可能会被要回。因此,律师建议,离婚后,获得房产一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权利受到侵害。
一、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等。夫妻双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如果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则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所有权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离婚或愤怒离婚,离婚后开始后悔财产分割,从而拒绝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产权变更手续。法院判决后,一方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办理相关判决文件生效证明,无需另一方配合。
二、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如何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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