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什么证据

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什么证据

2021-04-1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的证据如下:

1、起诉小三需要的证据有书面证据,就是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

2、电子证据,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视频证据,把配偶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一、证据的分类有以下:

1、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2、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4、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5、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

6、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二、证据包括以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