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具备条件,具体如下:
(1)如果病人受到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的限制,的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2)医院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经过患方知情与同意;
(3)患者并非患有危急重等病症,并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购置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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