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生育,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如下:
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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