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而另一方要协助其行使抚养权的义务。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并强制执行,但不会剥夺该方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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