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牵头,通过警邮、警保、警企等合作方式,扩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覆盖面,提高摩电办牌办证率。2021年底前,除禁摩禁电地区外,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施户籍化管理。(省公安厅)
2、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简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推行“带牌销售”,加快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下乡进村”。发生摩电亡人事故的,延伸调查销售门店安全管理责任。(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3、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作出安全承诺,快递员不使用无牌无证摩电,上路行驶必须戴头盔。(省邮政管理局)
4、各地要在主干路或摩电通行量大的道路,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或机非隔离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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