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部分违约,可以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对方经催要后,不仅不想办法偿还欠款,反而采取外出躲债等行为,该系列行为可以视之为被告以行动表明将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借款纠纷注意事项:(一)注意催讨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二)及时起诉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可否选择不起诉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
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可以选择不起诉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但法院会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方式的不同分情况处理:1、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风险提示:1、为了避免出现法院因借款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未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出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建议将保证人和借款人一并起诉。2、因保证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可能会存在保证人申请追加借款人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形。如无特殊情形,为了尽快推进案件,建议将保证人和借款人一并起诉。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债务
公司未成立,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债务。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3、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民法典》侵权篇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1、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2、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风险提示:借名借款的注意事项:第一,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第二,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如果真的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第三,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贷款人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风险提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本身就构成违约,而违约责任主要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违约责任需要根据违约情况分析,法定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分公司能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公司产生的违约责任一般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但是分公司有财产的,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该内容由 陈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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