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6种情形: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这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 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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