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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2021-12-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

2、缺乏法律意识、合同意识

3、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恰当

4、当事人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一些较苛刻条件

一、空白借款合同有效吗?

空白借款合同已经签字的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合同条款内容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异议的或者不认可的,则合同效力待定或者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房屋买卖合同不规范。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当事人为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签订“阴阳合同”,大多数买卖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签订此类合同的严重后果,虽然去年国家已经出台政策明令禁止,但实际交易中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购房者为避税仍有采用,一旦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自身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大多通过中介完成,中介公司往往让买卖双方以《城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范本签订合同,并由双方选填。但仍有为数不少的买卖双方愿意私下订立合同、约定各项内容,这种合同一般约定不规范、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合同中约定得越详细越规范,越对交易者有利。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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