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断绝父女关系都不具有法律意义,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通过任何途径断绝父女关系法律都不会承认。
二、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有何变化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
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三、离婚后继子女归谁抚养
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离婚时,亲生父母应该抚养继子女。
二、在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肯定由亲生父母抚养继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因为离婚后继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发生争议而协商不下时,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来说,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血缘关系原则。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在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会因离婚所消灭。
如果离婚时,继父母想要由其抚养继子女的话,此时则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为标准来决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
3、考虑子女意愿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