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伤害案件办案流程如下: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公安机关搜查的具体规定如下: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