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离婚有无补偿的问题,我做出如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哺乳期离婚,不能作为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提出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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