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丢失需要重新补发的,需要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派出所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并说明补办的原因,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整个流程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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