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未补签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催告用人单位签订;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仍然不签订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的。
首先,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其次,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还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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