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心功能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34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表现为:肌酐清除率17.
85mmoll,血肌酐>422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上所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对照比较。人身安全非常重要,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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