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申报认定材料;
2、补正材料;
3、受理,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局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单位举证,对受伤害职工个人申报的工伤认定,给用人单位印发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该职工的工伤性质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市劳动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送达劳动保障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8、办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工伤证。
一、工伤认定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
6、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8、八级伤残,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总之,工伤认定材料需要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事故报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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