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有约定属共同财产,无约定则为夫妻双方借款。
法律分析
第一,结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通常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余下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增值,则需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夫妻共同借款,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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