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一)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二)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四)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