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据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教育机构直接侵权即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受害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第二种是第三人侵权造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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