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①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注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④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⑤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
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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