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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