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有哪些嘛?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的通知》(财税〔〕52号)第一条规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薪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的通知》(财税〔〕52号)第二条规章,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哪些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薪资标准的薪资。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有哪些,享受此政策有哪些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的通知》(财税〔〕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章,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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