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一般在签收后十五天后生效,如果是二审的话,从签收的那一刻开始生效。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一、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再审的条件如下: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特定的案外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具体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民事再审的注意事项如下: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法定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二、再审有三种启动方式:
1、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
2、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查建议;
3、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
综上所述,民事再审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二、二审上诉后多久会开庭审理
二审上诉后一般2个月内会开庭审理开庭。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诉讼制度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
三、再审会是什么结果
再审的结果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
1、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
2、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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