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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供暖和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的保修期间有什么区别

你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成两个问题。一是维修,二是索赔。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应当包括……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2款: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这套房子仍然属于保修期限内,你可以通过开发商要求施工单位维修(为防止施工单位敷衍了事你应该事先请他们出一个维修方案,请行家看看是否可行)。如果水果单位已经解散或者离开本地,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安排维修事宜。如果开发商推脱你还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投诉要求妥善解决。再说二:你首先要及时取证、保留证据,就实际受到损失的这一部分,要求施工单位、开发商或者单独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一并履行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由开发商履行赔偿责任的较多见。如果索赔未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法院没少判过这类案子,你可以找些案例看看或者具体咨询律师

三、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包括哪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一、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三、依照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这是全社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形式,也是法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告和投诉;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由于某个单位或者某些人的责任造成,特别是与严重不负责任、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牟取非法利益行为有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比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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