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1、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请求对离婚时已分割的房屋权属做再次分割。在物权法实施前,法院在对离婚双方共有的唯一房屋进行分割时,多判决双方共有,仅对使用权进行划分,因此,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
(2)离婚未经诉讼,离婚后一方反悔或拒绝按照协议履行约定。
(3)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后出现重大事由使原财产分割协议丧失基础。
(5)当初离婚系“假离婚”或其他原因,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后产生纠纷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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