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头不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之列,因此,不属于管理刀具。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
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
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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