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的酌定从轻情节里就有一项是认罪认罚,如果承认犯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话,在量刑的时候可以给予从轻考虑。如果拒不认罪,在量刑的时候就不会考虑从轻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无论是认罪认罚还不不认罪都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认罪与不认罪都不是判断一个犯不犯罪的关键条件。现在办案人员早已经摆脱了以往单靠口供定罪的时代。如果单靠口供定罪,容易诱发刑讯逼供,导致冤错案的反生。
认罪认的话,如果是基层法院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则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对根据案件提出从宽建议,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也会予以采纳。
当然认罪只是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如果不认罪但是其他证据依然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话,法院依然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认罪只是国家机关希望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认罪积极悔过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减少量刑的机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产生不从宽即从严的错误认识。不能把“认罪认罚”捆绑在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仍应对影响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如果真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但是如果对于罪名不认可不同意,就不符合认罪认罚,相对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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