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来抵销租金,是出租人的权利,不是承租人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主张要定用押金来抵,因为押金的性质在担保承租人会履行契约,除非承租人有违约的情形,出租人才能行使对于押金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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