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败诉,主要原因:1.无诉讼主体资格;2.告错对象;3.超过诉讼时效;4.管辖不清。有些单位缺乏法律意识或疏忽管理,协商拖延且忘记证据,导致败诉。明明约定仲裁,却提起诉讼;或应提诉讼,却诉仲裁。
法律分析
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告错了被告。
3、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个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期内行使诉权,却寄望于协商,且拖延时间过长,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在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协商过,原告举证不能,结果败诉无疑。
4、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该提起诉讼,却要“诉诸”仲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诉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张颖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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