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投标人提出异议后的受理流程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开标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当现场做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4、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招标人接收到异议时,首先应当判断异议人是否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下列主体为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
(一)投标人;
(二)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四)招标代理机构;
(五)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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