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和企业职工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规定,能够负责制订和实施土地征用计划、方案并具体负责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企业职工安置房有房产证,但是属于集体产权。在征收土地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分析
能够负责制订和实施土地征用计划、方案并具体负责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什么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企业职工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企业职工安置房有房产证,但是一般都是集体房产证,因为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属于集体产权。
企业职工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其他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拓展延伸
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环节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结语
根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和企业职工安置房房产证的相关规定,能够负责制订和实施土地征用计划、方案并具体负责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安置房有房产证,但是一般都是集体房产证,因为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属于集体产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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