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
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分租赁物的; (二)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 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不支付的; (四)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 无正当理由 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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