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农村房屋所有人,领取由当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相关证明,国土部门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等进行认定,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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