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态环境。采取围挡、设置防⻛抑尘⽹、防尘⽹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便道应当进⾏硬化并做到⽆明显积尘。采矿权⼈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开采或者关闭矿⼭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地质环境,防⽌扬尘污染。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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