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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