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是:第一、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第二、客观要件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为了牟利。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理财途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一旦擅自使用,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丰厚收益,但却使得资产管理活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刑法》新增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一罪名,以填补刑事立法的漏洞。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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