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情形包括: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所出售、非法提供的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一、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未明确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因为在立法过程中是否将个人信息上升为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考虑到将来会专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故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都体现了人格利益,均采用披露的方式对权利进行侵害。
二者的区别在于: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除了私密信息还包括已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信息;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是对其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对隐私权被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要求停止侵权或排除妨碍,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更新、更正等。
个人信息中隐私的部分具有双重性质,既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秘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优先使用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若隐私权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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