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拒不交出公章、营业执照实际上就是违背了公司章程,也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对于董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形,公司特别是股东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于确实难于解决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董事归还占用的或者擅自拿走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当然,如果公司通过决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在媒体上挂失,以此杜绝执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重新刻制公章、申领营业执照等办法加以解决,也是可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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