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当于四级伤残。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五条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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